文具生产企业,生产塑料文具时产生的不合格品产品,就直接粉碎成塑料粒子,请问:这部分还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相关链接:西安办公文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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